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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本條例涵蓋墨爾本圖書館服務系統(MLS)通過位於市區圖書館、北墨爾本圖書館及東墨爾本圖書館的個人電腦,向客戶提供互聯網服務的條款。
本條例之制定支持《ALIA網絡就內容及法規的宣言書》(1997年發布,2001、2002年修訂),幷符合《互聯網行業規範》(IIA200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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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爲本條例及程序之目的,以下定義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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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A 指澳大利亞圖書館及資訊聯合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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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指法律賦予一項文學、音樂、戲劇或藝術作品一定年限的複製和處置副本,或控制的專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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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A指互聯網行業聯合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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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指墨爾本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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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或圖書館服務指由市政府所屬、控制或管理的一個圖書館,包括圖書館的建築物、房間、辦公室、走道、樓梯、前廳、會議室、毗連的入口以及衛生設施,幷包括墨爾本市區,東墨爾本區的和北墨爾本區的圖書館及港口區中心(Dockland Hub)圖書館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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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指在圖書館使用任何圖書館資源和/或設施的個人,無論其是否爲圖書館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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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指滿足圖書館會員要求且持有效會員卡的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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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員工是指任何正式受雇於市政府在圖書館工作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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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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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適用於墨爾本圖書館服務系統的所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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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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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和收費
圖書館服務要求用戶在個人電腦上預約時間。用戶必須要有當前有效的會員資格。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向客戶服務台申請一張訪客證。
由於市區圖書館的電腦設施需求大,它和東墨爾本及北墨爾本圖書館的預約要求稍有不同。使用電腦設施是免費的。用戶需要支付打印費。欲知更多資訊,請參考圖書館收費條款。
貼有“Express(特快)”標記的電腦不需要預約,但每次使用僅限15分鐘。
專供查詢圖書館目錄、聯機公共目錄(OPAC)的電腦以及用作會員登記的電腦是供用戶查圖書目錄或在網上加入圖書館之用,故不能作互聯網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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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素養、內容和質量—圖書館員工的作用
互聯網是寶貴的資訊來源,圖書館員工會向用戶提供在網上尋找資訊方面的幫助。圖書館與其他提供互聯網的服務機構不同之處在於:我們爲尋找資訊的客戶提供專家及專業級的幫助。
爲提高用戶資訊素養和使用電腦的能力,且推廣互聯網作爲獲取資訊和研究的工具,圖書館將盡力幫助用戶培養互聯網使用技能。這包括提供針對性的和有計劃的課程,以及對用戶的個別幫助。
圖書館服務無法控制互聯網上積聚的資訊,無法對資訊的正確性、權威性或有效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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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墨爾本圖書館服務致力於開發符合用戶需要的各種資源,使用最新的技術爲用戶提供獲取資源的服務。
使用互聯網技術開發網絡資源使圖書館服務可以擴大其資源範圍,超越圖書館內的 收藏本身,爲用戶提供獲取全球資源的途徑。
圖書館服務系統內的任何一家圖書館都爲公衆提供使用電腦的服務。每台電腦都可以使用互聯網而且有全套微軟辦公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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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本條例確認公共圖書館幷不扮演審查資源使用的角色, 無論其形式如何。審查問題屬於聯邦和州政府的權力範圍。
資訊過濾技術不能保證所有不良資料被阻止,但也因此有可能給家長或監護人以錯誤的安全感。此外,過濾技術會造成資料受到不適當的攔截,從而影響互聯網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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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許可及監督
家長/法定監護人有責任監督未滿18歲的圖書館用戶使用互聯網,因此要求網絡圖書館會員的資格得到家長/監護人的許可。
家長/監護人必須在確認其已閱讀幷懂得有關使用圖書館電腦設備的“使用條款與條件”的圖書館會員表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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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用戶承擔使用互聯網的全部責任。網上內容的責任主要由內容提供者和使用者承擔。
互聯網使用者有責任遵守相應的國際、聯邦及州的法律法規,包括審查、版權、軟件許可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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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使用
用戶在墨爾本圖書館服務系統的上網電腦上使用互聯網時,在公衆場合下播放可能有爭議或令人厭惡的資料時,必須考慮旁人的感受。
有意下載和/或觀看被《維多利亞平等機會法案1995》認作含有令人厭惡內容的資料是不可容忍的。此外,在圖書館使用互聯網時違反本條例的用戶將被圖書館拒之門外。由當班管理人自行決定該行爲是否構成不當使用,包括以下的任何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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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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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違反者,對其口頭解釋圖書館條例、基本道理和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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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反者,將處以書面警告,詳細記錄違反的性質、發生時間以及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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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違反者,將對其發出取消使用互聯網資格的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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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綫網絡的使用
墨爾本的所有三個圖書館以及港口區中心,每週7天從上午7點至下午7點提供免費無綫網絡服務。用戶可以使用他們自己的電腦設備上網。這項服務不需要會員資格,但是使用此項服務的條件是必須遵守本條例中規定的其他所有要求。